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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和记AG 关于印发雨花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5    来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字体大小:

    雨花经开区,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长沙片区雨花管委会,镇人民和记AG,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雨花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和记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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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花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规定,为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我区实体经济发展后劲,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雨花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补助、业务补助或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鼓励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引导中小企业提升人才素质,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人工智能及机器人(含传感器)、工程技术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产业,聚焦雨花自贸区、工程智谷等区域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符合区内重点支持政策的产业和区域,可增加30%的奖补资金)。涉及和记AG采购的,按照和记AG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支持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新认定的区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承担省、市、区企业服务重点工作且积极服务高新技术、工程技术等企业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10万元。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专业作用承担省、市、区企业服务重点工作,积极服务高新技术、工程技术等企业,促进市场主体新增,促进规上企业创新发展的,经考核认定为年度区级示范服务机构、一级服务机构、二级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服务工作补贴金额8万元、6万元、3万元/年。

    第五条支持服务机构创新发展。2022年起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的区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承担省、市、区企业服务重点工作,积极服务高新技术、工程技术等企业,促进市场主体新增,促进规上企业创新发展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同类荣誉逐级申报的扣除已发放奖励。

    第三章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转型发展

    第六条  企业发展奖励。对规下工业企业当年产值首次达到1500万元、其他规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10%的企业,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对当年新入规企业,工业产值(工业企业为产值、其他行业企业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15%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第七条 贷款贴息补贴。对年度正常还款的企业生产经营性银行贷款,按贷款金额给予2%的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象为年度经济贡献10万以上且上年度银行贷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规上中小微企业,已申报过贴息的贷款不得重复申报(含上级部门申报)。

    第八条 荣誉资质奖励。2022年起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省、市级“小巨人”企业,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按月完成运行监测数据填报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贴/家,逐级申报的,扣除已发放奖金。

    第九条技术创新“破零倍增”奖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实现发明专利“破零”,促进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发展,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完成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移,推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模式的集成应用,对实现发明专利破零或倍增、核心专利技术产品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破零倍增”标杆中小微企业每一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供给

    第十条和记AG购买公共服务。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三高四新”战略,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上市辅导、投融资、数字化应用、品牌能力提升、工业设计等方面需求,每年向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购买一定的深度公共服务提供给中小企业,开展专题训练营、公益大诊断等专项深度服务活动。

    第五章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刚性预算,本办法年度兑现金额不得突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如年度通过评审总金额突破专项资金预算,则按比例折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生效前的雨花区同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每年同一扶植对象所获得的扶植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雨花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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